近日,男贷江苏南通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去世引发的离为限无违金融借款纠纷案,引发关注。世后
据荔枝新闻报道,继承江苏南通的人被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7万元,起诉清偿年利率4.98%,还款按期付息、律师利到期还本。遗产约故意不应罚陈某生前一直按时付息,息复2023年不幸去世后贷款发生逾期。男贷银行将陈某的离为限无违四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朱某、女儿陈小某、世后父亲凌某、继承母亲陈某某诉至法院,人被要求四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合计近30万元。

该案件。图/荔枝新闻
庭审中,朱某、陈小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陈某遗产,凌某、陈某某则当庭表示愿意继承。法院认为,陈某去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非其本人故意违约,故对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继承人凌某、陈某某在继承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相应利息。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限定继承”原则与人文关怀的平衡。继承人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担责,罚息、复利因缺乏“主观违约”要件而不应支持。
【1】法院驳回罚息复利:死亡属“客观履行不能”,不具可归责性
余昊律师指出,陈某死亡前按期付息,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银行据此向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法律路径正确。
但罚息、复利属于惩罚性条款,获得支持需满足四个条件:借款人具有违约故意或重大过失;合同对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银行需证明已履行催收通知义务;不存在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借款人死亡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
“本案中,陈某系意外离世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不符合‘主观违约’这一核心要件,故法院对惩罚性条款不予支持。”余昊律师说。
余昊律师分析,首先,借款人死亡属于典型的“客观履行不能”,而非违约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其次,罚息、复利的适用前提是违约方存在过错,死亡不构成过错。再者,正常利息已能补偿银行资金成本,罚息、复利属于惩罚性措施,在借款人生前无违约记录的情况下施加惩罚,有违公平。
“法院的裁判还体现了对公序良俗的考量——对不幸离世者的家庭应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避免‘人亡债不息’的过度追索引发社会负面效应。同时,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支持高额罚息复利,可能实质侵蚀遗产,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余昊律师说。
【2】放弃继承并非绝对免责,继承人应及早表态
本案中,陈某的妻子和女儿放弃了继承,从而免于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余昊律师提醒,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若继承人已实际占有、使用遗产后再声称放弃,或存在恶意串通、转移遗产等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即便选择继承,继承人也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出部分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
针对有房贷的家庭,余昊律师建议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配置定期寿险或房贷险,保额覆盖贷款余额;借款人离世后,可主动与银行协商变更还款计划或申请展期。
针对信用贷家庭,应理性评估家庭偿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借款人应主动向配偶披露债务情况,避免“被负债”争议。
此外,他建议可通过遗嘱明确债务清偿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案,指定遗产管理人;合理运用保险、信托等工具进行资产隔离;若被银行起诉,继承人应积极出庭,明确表态是否继承,切勿缺席。
余昊律师认为,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限定继承”原则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对普通家庭而言,核心在于提前规划、及时表态、量力而行,通过保险和共同借款机制预防风险,在继承发生时迅速厘清遗产与债务,依法作出理性选择。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