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维修“宝马”获支持!合理财产损失理应全额赔付
近日,宝马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异地应全双方当事人因本地无“宝马”4S店,维修对能否到就近的获支“宝马”4S店维修产生争议。珲春法院法官通过厘清异地维修必要性与扩大损失认定边界,持合产损明确侵权人应填补被侵权人合理财产损失,理财支持原告合理的失理车辆维修费用。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额赔 原告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宝马与被告驾驶的异地应全车辆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维修事故后,获支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用,持合产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理财因原告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无“宝马”4S店及品牌授权维修店,失理原告为保障车辆维修质量、恢复原厂性能,驱车前往邻近城市的“宝马”4S店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维修费若干及往返交通费用。 被告认为,本地具备普通汽车维修资质,原告的车辆损坏并不严重,原告舍近求远选择异地维修,属扩大损失,超出必要范围,不同意全额赔偿。 法官围绕两大焦点展开审理:异地维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查,案涉车辆为宝马高端车型,其核心部件维修、车漆调色及原厂配件适配,需专业技术与官方授权支持。本地维修机构不具备宝马官方认证资质,无法保障维修质量与配件合规性。原告选择邻近城市官方4S店维修,符合消费者合理选择标准,系为恢复车辆原有使用状态的必要选择,不构成扩大损失。损失范围的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维修被损坏车辆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有正规票据佐证,与事故受损部位高度关联;交通费用系异地维修必然产生,金额合理。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珲春法院坚持以精准裁判定分止争,既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合法财产权益,也杜绝权利滥用行为,以司法公正规范道路交通纠纷处理,营造守法守信、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初审:广辉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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